Article 41

In force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应当建立健全质量保证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对本单位编制的勘察、设计文件负责。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的技术负责人、注册执业人员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对其签字盖章的勘察、设计文件负责。

Local Regulations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24,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