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条

有效

鼓励依法设立家庭教育基金会或者家庭教育基金,支持家庭教育事业发展。

鼓励单位、个人向家庭教育基金会、家庭教育基金以及其他家庭教育社会组织捐赠。

鼓励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志愿服务组织、志愿者开展家庭教育志愿服务活动。

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