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家庭教育促进条例 /第五章 社会协同第三十七条有效鼓励依法设立家庭教育基金会或者家庭教育基金,支持家庭教育事业发展。鼓励单位、个人向家庭教育基金会、家庭教育基金以及其他家庭教育社会组织捐赠。鼓励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志愿服务组织、志愿者开展家庭教育志愿服务活动。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0月1日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