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家庭教育促进条例 /第五章 社会协同第三十一条有效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将家教家风建设纳入精神文明创建活动。评选文明城市、文明村镇、文明单位(社区)、文明校园、文明家庭等,应当将家庭教育情况作为重要内容。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0月1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