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有效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将家教家风建设纳入精神文明创建活动。评选文明城市、文明村镇、文明单位(社区)、文明校园、文明家庭等,应当将家庭教育情况作为重要内容。

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