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有效家庭教育应当坚持立德树人,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遵循未成年人身心发展规律,尊重未成年人人格尊严,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促进未成年人德智体美劳全面健康发展。
家庭教育应当突出以下内容:
(一)爱国主义、理想信念;
(二)生命教育、身心健康;
(三)社会公德、家庭美德、个人品德;
(四)生理、卫生、安全、法律、科学常识;
(五)生活技能、行为习惯、劳动素养;
(六)其他有益于未成年人全面发展、健康成长的教育。
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