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有效

本省行政区域内家庭教育的实施、指导、服务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家庭教育,是指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对未成年人的正面教育引导和积极影响。

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