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家庭教育促进条例 /第一章 总则第二条有效本省行政区域内家庭教育的实施、指导、服务等活动,适用本条例。本条例所称家庭教育,是指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对未成年人的正面教育引导和积极影响。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0月1日第一条回到全文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