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家庭教育工作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统筹保障家庭教育工作相关经费,结合财力状况,逐步增加对家庭教育工作的投入。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可以通过购买服务的方式提供家庭教育公共服务。

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