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家庭教育事业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家庭教育工作专项规划,发展家庭教育公共服务,建立家庭教育工作评估和检查工作机制。

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