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未成年人父母离异或者分居的,应当继续履行家庭教育义务。一方实施家庭教育,另一方应当予以配合。

养父母、与继子女形成抚养教育关系的继父母,应当履行对未成年养子女、继子女的家庭教育义务。

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