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第三章 管理与维护第三十条有效城市公共设施、园林绿化、环境卫生、公共场所等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城市容貌标准。城市主要道路两侧的建筑物,应当保持外观整洁、完好、美观,对影响市容的残墙断壁及危险房屋、构筑物等,由建筑物产权和使用单位或者个人负责修整、改造或者拆除。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7月24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