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0

In force

城市公共设施、园林绿化、环境卫生、公共场所等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城市容貌标准。

城市主要道路两侧的建筑物,应当保持外观整洁、完好、美观,对影响市容的残墙断壁及危险房屋、构筑物等,由建筑物产权和使用单位或者个人负责修整、改造或者拆除。

Local Regulations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24,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