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第三章 管理与维护第二十一条有效严禁擅自挖掘城市道路。因工程建设需要挖掘城市道路的,必须报经城市建设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并按规定期限清理现场,恢复城市道路原状;未经批准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挖掘。但因突发性地下管线故障,需要破路抢修的,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7月24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