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第三章 管理与维护第二十条有效严禁占用城市主要道路作为集贸市场和停车场及摆摊设点。已占用的,由城市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限期清退,恢复城市道路功能。城市主要道路包括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和人行道。城市主要道路由城市人民政府确定并予以公布。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7月24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