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严禁占用城市主要道路作为集贸市场和停车场及摆摊设点。已占用的,由城市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限期清退,恢复城市道路功能。

城市主要道路包括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和人行道。

城市主要道路由城市人民政府确定并予以公布。

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7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