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城市供水、供气、供热、公共客运交通、道路、排水、防洪、园林绿化、环境卫生、消防、供电、通信、人防等各项城市建设专业规划,由城市人民政府组织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编制。

城市人民政府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在编制城市建设专业规划时,必须依据城市总体规划,并与其他专业规划相协调。

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7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