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七条

有效

发展改革、财政、住房城乡建设、审计等主管部门应当对建筑节能资金和公共建筑超标准耗能加价费的收取、使用、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和纠正截留、挪用等违法违规行为。

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7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