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节能监督管理工作。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财政、自然资源、审计、市场监督管理、税务、机关事务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建筑节能的相关工作。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7月24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