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三条有效本条例所称民用建筑节能(以下简称建筑节能),是指在保证民用建筑使用功能和室内热环境质量的前提下,降低其使用过程中能源消耗的活动。本条例所称民用建筑,是指居住建筑、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商业、金融、文化、教育、体育、卫生、交通、通信等公共建筑。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7月24日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