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第四章 既有建筑节能第三十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和执行既有建筑节能改造的激励政策,推动社会资金参与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国家机关办公建筑的节能改造费用,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居住建筑和学校、医院等公益性建筑节能改造费用,由政府、专业经营单位和建筑所有权人按照规定共同承担。鼓励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方式实施既有建筑节能改造。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方式实施既有建筑节能改造的,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享受资金支持、税收优惠和融资服务等扶持政策。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7月24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