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

省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确定、公布推广的农业机械产品目录,并定期调整。

列入前款目录的产品,应当由农业机械生产者自愿提出申请,并通过农业机械试验鉴定机构进行的先进性、适用性、安全性和可靠性鉴定。

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7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