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四条有效拒绝、阻碍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7月24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