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有效

乡镇、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根据自愿原则,组织本地农业机械所有者,开展以机耕、机播、排灌、植保、收割、运输等为主要内容的农业机械服务。

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7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