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农村可再生能源条例/第五章 安全管理第三十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本地区生产、销售的农村可再生能源产品进行监督检查。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7月24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