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有效

农村新建或者改建校舍、医院、敬老院等公用设施,采用太阳能供水供热采暖、光伏发电和建筑节能技术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给予适当补贴。

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7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