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列入国家和省农村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规划的建设项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安排相应的配套资金。

列入国家农村可再生能源产业发展指导目录、符合信贷条件的建设项目,可以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享受财政贴息贷款,并享受税收优惠。

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7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