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农村可再生能源条例/第三章 推广应用第十五条有效生产、销售的农村可再生能源产品和转让的技术,应当实用、安全、方便,易于群众接受。农村可再生能源产品和技术的生产、销售、转让单位和个人,应当对所生产、销售的产品质量或者所提供的技术负责,并向用户传授安全操作知识,提供售后服务。禁止生产、销售国家明令淘汰或者质量不合格的农村可再生能源产品。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7月24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