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惠州西湖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安全保障制度,定期检查和维护风景名胜区内的安全设施,根据主管部门核定的最大承载量,制定和实施游客流量控制方案,必要时提请市人民政府采取疏导、分流等措施,并向社会公告。禁止超过允许容量接纳游客和在没有安全保障的区域开展游览活动。

惠州西湖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应当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为交通工具和有关场所配备报警装置和必要的应急救援设备、设施,注明其使用方法,并显著标明安全撤离的通道、路线,保证安全通道、出口的畅通。

地方法规 · 惠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