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西湖风景名胜区保护条例第十六条有效在惠州西湖风景名胜区内进行下列活动,应当经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依法报有关主管部门批准:(一)设置、张贴商业广告;(二)举办大型游乐等活动;(三)填湖、造地等改变水资源、水环境自然状态的活动;(四)其他影响生态和景观的活动。地方法规 · 惠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3月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