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6

In force

在惠州西湖风景名胜区内进行下列活动,应当经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依法报有关主管部门批准:

(一)设置、张贴商业广告;

(二)举办大型游乐等活动;

(三)填湖、造地等改变水资源、水环境自然状态的活动;

(四)其他影响生态和景观的活动。

Local Regulations · 惠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