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条
已修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乘客可以拒绝支付车费:
(一)巡游出租汽车不使用计程与计价设备、计程与计价设备显示金额不清,或者计程与计价设备发生故障时继续运营的;
(二)巡游出租汽车在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以外收费的;
(三)驾驶员拒绝出具收费发票的;
(四)巡游出租汽车在起步价里程内发生故障,无法完成运送服务的;
(五)驾驶员因发生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接受处理,不能将乘客及时送达目的地的;
(六)除本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情形外,驾驶员中途终止载客的;
(七)驾驶员未经乘客同意加载他人的。
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