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有效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积极发展交通事业,在上级国家机关的扶持下,采取多渠道筹资的方式,加快县、乡、村公路建设和水路建设,提高公路等级,加强公路的管理和养护,发展农村运输。

自治州加强通讯网络建设,促进信息技术的普及和应用,加快信息化进程。

地方法规 · 楚雄彝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0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