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有效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重视发展民族药业,加强对彝族和其他少数民族药物遗产的发掘、保护。鼓励州内外科研机构对民族药业进行研究和开发,培育壮大民族药业。

地方法规 · 楚雄彝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0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