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自治条例/第二章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和其他地方国家机关第十八条有效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和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受上级人民法院监督,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监督下级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自治州人民检察院的工作受上级人民检察院领导,自治州人民检察院领导下级人民检察院的工作。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院长或者副院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或者副检察长中应当有彝族公民,其他人员中应当合理配备彝族和其他少数民族公民。地方法规 · 楚雄彝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0年7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