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自治州人民政府是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的执行机关,是自治州的地方国家行政机关,对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和云南省人民政府负责并报告工作。在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自治州人民政府由州长、副州长、秘书长、局长、委员会主任等组成。
自治州州长由彝族公民担任。彝族和其他少数民族公民在政府组成人员中所占的比例不低于三分之一。
自治州人民政府所属工作部门的工作人员参照前款规定的比例,合理配备彝族和其他少数民族公民。
地方法规 · 楚雄彝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0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