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条

有效

违反城市道路市容管理的行为,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未按照规定设置围栏和警示标志,由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二万元以下罚款。违反第三款规定,直接向城市道路排放余泥、污物的,由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并可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没有采取密闭或者其他有效措施,造成沿途泄漏、遗撒和飞扬,由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车辆不得上道路行驶。

(三)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擅自在城市道路两侧和其他公共区域设置机动车、非机动车停放泊位,由相关职能部门限期责令改正,对个人处五千元罚款,对单位处二万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在公共停车泊位内设置障碍的,由相关职能部门责令改正,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四)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的,使用人随意停放共享单车占用道路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五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罚款;共享单车破损、残缺或无法使用,所有权人、管理人不及时修理、更换、回收或未按设置区域摆放的,由共享单车行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每辆五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潮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