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章 环境卫生管理第四十三条有效从事机动车维修、清洗经营业务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保持经营场所干净、整洁,设置污水沉沙池、截水沟等环保防治设施,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废油污、废液等污染周围环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城市道路、人行步道、公共场所及绿化带从事机动车维修、清洗等经营性活动。地方法规 · 潮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15日第四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