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章 市容管理第二十八条有效临街和广场周边的经营者不得有下列行为:(一)超出门、窗或经批准临时占用场地范围之外进行占位经营、作业或者展示商品;(二)在店外堆放、吊挂、摆放、晾晒有碍市容的物品;(三)在道路路缘设置接坡;(四)在铺面装修或修缮施工过程中没有设置围挡,或材料、设备和工具乱堆乱放。地方法规 · 潮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15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