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章 市容管理第二十七条有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城市道路、人行天桥、人行地下通道以及其他公共场所摆摊设点、堆放物料、搭建建(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不得在城市道路和其他公共场所的护栏、路牌、电线杆、路灯杆、配电箱、树木、绿篱、外墙等设施上设置、吊挂、晾晒有碍市容的物品。经批准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等公共场所的,应当保持公共场所整洁有序,并在使用结束后及时清理占用现场,清除产生的垃圾等废弃物。地方法规 · 潮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15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