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有效

一切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在候车亭、候车站牌、路牌、电线杆、路灯杆、栏杆、配电箱、门窗、阅报栏、消防等公共设施和树木、建筑物外墙、公共区域的地面上涂写、刻画。

单位和个人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上张挂,张贴宣传品等,须经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批准。

地方法规 · 潮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