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章 市容管理第二十四条有效霓虹灯、展示牌、电子显示装置、灯箱、广告栏等户外广告设施,应当符合户外广告专项规划,按照相关技术规范和标准设置,符合国家规定的城市容貌标准。户外广告设置者应当定期对户外广告设施进行安全检查,加强日常维护管理,对图案、文字、灯光显示不全或者污浊、腐蚀、残损等存在安全隐患、影响市容市貌的,应当及时更新维护。经批准在公共场所设置、悬挂、张贴的宣传品和标语,应当无残缺、破损和污迹,到期后及时清理。地方法规 · 潮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15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