肇庆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三章 鼓励和支持第二十四条有效鼓励公民采取适当、有效方式实施见义勇为行为。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见义勇为人员表彰或者奖励、经济补助和法律援助等机制,依法维护见义勇为人员的合法权益。地方法规 · 肇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