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尾市山体保护条例第三条有效本条例所称山体,是指主峰相对高度十米以上及其他纳入山体保护规划的自然山脉和山地。本条例所称山体保护,是指采取综合措施,避免或者减轻人为活动对山体以及山体资源的破坏,维护山体的地质地貌、自然景观、人文景观,恢复自然生态的行为。地方法规 · 汕尾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2月1日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