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农村牧区扶贫开发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一条已废止违反本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扶贫开发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7月22日第五十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