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已废止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扶贫开发工作,建立健全扶贫开发工作目标责任和考核评价制度。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扶贫开发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专项扶贫开发工作,统筹协调行业扶贫、社会扶贫工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行业扶贫工作。

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7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