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条

已废止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鼓励金融机构增设服务网点,创新金融扶贫模式,建立支农信用平台,运用多种担保方式,增加贫困地区信贷投放。支持发展贫困村资金互助组织和小额贷款公司,满足扶贫对象对金融产品的多样化需求。

鼓励保险机构在贫困地区建立基层服务网点,开展与扶贫开发产业相关的保险业务。

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7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