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农村牧区扶贫开发条例/第三章 扶贫开发工作机制第十七条已废止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协调推进机制,通过联席会议制度等方式,加强工作联动,统筹相关部门在制定政策、编制规划、分配资金、安排项目时向集中连片特殊困难地区、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和扶贫对象倾斜,优化扶贫资源配置,形成扶贫开发合力。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7月22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