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农村牧区扶贫开发条例/第二章 扶贫对象和范围第十二条已废止省人民政府扶贫开发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扶贫开发信息网络系统。县级人民政府扶贫开发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贫困村、贫困户建档立卡,及时完善信息档案,实行动态管理。贫困村、贫困户应当如实提供建档立卡所需信息。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7月22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