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根据气象灾害防御规划和本地气象灾害特点,制定本行政区域的气象灾害应急预案,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备案。

易受气象灾害影响的行业和单位,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气象灾害应急预案。

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7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