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九条

有效

血站、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由有关机关按照管理权限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泄露献血者个人信息的;

(二)对献血者及其配偶、父母和子女不予落实临床用血优惠的;

(三)对获得国家献血奉献奖的公民,不落实医疗费用减免优待的。

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7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