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有效

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献血、采血、供血和临床用血监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由所在单位或者有关机关责令改正,并按照管理权限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7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