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办法第十三条有效血站是采集、提供临床用血的机构,是不以营利为目的的公益性组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血站建设,保证献血和采血工作正常开展。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应当为血站采血提供专门区域;血站需要在街道、广场、公园及其他公共场所设置临时采血点或者停放流动采血车的,应当事先与当地公安机关、城市管理等部门协商确定,相关部门应当予以支持配合。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7月22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