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湿地保护工作实行综合协调、分部门实施的管理体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湿地保护工作的领导,建立湿地保护工作综合协调机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湿地保护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管理工作。省人民政府林业草原主管部门所属的湿地管理机构负责全省湿地保护、协调、指导和监督管理的具体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财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农业农村、水利、文化和旅游、交通运输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湿地保护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做好湿地保护的相关工作。
村民委员会应当配合有关主管部门做好湿地保护工作。
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7月22日